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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简约传统及其价值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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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 黄佳琦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40-48,共9页
“集权的简约治理”是我国帝制时代形成并长期维持的基层治理模式。晚清以来,随着乡村社会自身的变迁与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简约治理”模式逐渐被国家制度的设计者所摒弃,由此成为历史遗产。现阶段,国家政权在权力下沉过程中全方位介... “集权的简约治理”是我国帝制时代形成并长期维持的基层治理模式。晚清以来,随着乡村社会自身的变迁与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简约治理”模式逐渐被国家制度的设计者所摒弃,由此成为历史遗产。现阶段,国家政权在权力下沉过程中全方位介入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成“高度中央集权-高度基层渗透”的治理模式。在取得良好的治理效能的同时,这一模式也蕴含着一定的治理风险。要强调乡村治理的弹性空间和灵活性,就应该看到“简约治理”这一传统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补充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权的简约治理 第三领域 半正式行政 权力下沉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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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邻里纠纷化解的治理逻辑——基于H市S社区居委会调解的实践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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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群苹 孙旭友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82-186,共5页
基于H市S社区居委会邻里调解的田野调查资料,分析了邻里纠纷化解过程与治理逻辑。居委会借助对社区情理和国家权力的策略性运作,尽力说服纠纷双方达成邻里和解,是社会自治与国家治理交错的实践过程。社会自治与国家治理交错、治理逻辑... 基于H市S社区居委会邻里调解的田野调查资料,分析了邻里纠纷化解过程与治理逻辑。居委会借助对社区情理和国家权力的策略性运作,尽力说服纠纷双方达成邻里和解,是社会自治与国家治理交错的实践过程。社会自治与国家治理交错、治理逻辑与政治逻辑互构以及社区与国家的策略性合作构成了社区邻里纠纷化解的真实逻辑。社区邻里纠纷化解过程中所呈现的国家治理的简约意愿与社会治理的复杂实践同构,是对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做了实践性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委会调解 集权的简约治理 社会基础 社会自治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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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三实”与西方的“三理”:一个总结性的回顾、反思与前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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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宗智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8,共8页
中国传统和改革时期的基本思维方式可以用“三实”——实践、实用、实质来总结,与西方的“三理”——理性、理推、理想(类型)十分不同。“三实”是基于二元(或多元)互动与合一的思维方式,与西方主流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十分不同。当... 中国传统和改革时期的基本思维方式可以用“三实”——实践、实用、实质来总结,与西方的“三理”——理性、理推、理想(类型)十分不同。“三实”是基于二元(或多元)互动与合一的思维方式,与西方主流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十分不同。当然,两者在历史中都显示过其偏颇的一面。当代中国曾经显示趋向平衡之外的极端,譬如,脱离实际和过度管控的“大跃进”,或与其相反的过度动乱的“文化大革命”。西方现代则在自由主义的同时,长期显示帝国主义侵略、资本主义无穷逐利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偏颇。中国未来的正确发展道路在稳定、平衡地推进由上而下的领导与由下而上的民众参与,也在继续吸纳必须的“三理”思维和其连带的机械化发展,以及自由主义和西方法律的个人权利观,借此追求超越中西二元对立,迈向综合中西优点的长远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三实” 西方式“三理” 二元合一 二元对立 集权的简约治理 第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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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从承包与合同的区别谈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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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宗智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9-42,246,共15页
在市场经济与集权的国家体系、市场合同与行政发包(承包)两者结合的框架中,由国家与社会间互动所产生的第三领域及其运作机制,已经成为中国新型政治经济体系的一个关键点。它既引进了现代西方的私营企业市场经济,也保留了(革命的)社会... 在市场经济与集权的国家体系、市场合同与行政发包(承包)两者结合的框架中,由国家与社会间互动所产生的第三领域及其运作机制,已经成为中国新型政治经济体系的一个关键点。它既引进了现代西方的私营企业市场经济,也保留了(革命的)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体系以及主要生产资料国有的制度。它的行政体系既趋向类似于(韦伯型的)现代西方科层制,又带有(古代)中国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分块的集权体系”特色。它不可能通过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路来认识和理解,需要从二元合一的思维来掌握。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被认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具体和实质的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合同与行政发包 集权的简约治理 分块的集权体系 二元合一 第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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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政府对待诉讼二元态度之剖析——从东周法律变革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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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7-92,共6页
传统中国政府对待诉讼持二元态度:一方面政府允许百姓诉讼,开放诉讼渠道;一方面又倡导"无讼"理想,压制百姓诉讼。这种对待诉讼态度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的法律变革。东周法律变革之后传统中国国家治理面临一统体制和有... 传统中国政府对待诉讼持二元态度:一方面政府允许百姓诉讼,开放诉讼渠道;一方面又倡导"无讼"理想,压制百姓诉讼。这种对待诉讼态度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的法律变革。东周法律变革之后传统中国国家治理面临一统体制和有效治理的基本矛盾,在这个矛盾之下,传统中国政府采用务实性的态度,实行"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在这个结构性背景下,政府开放诉讼渠道的原因在于:集权要求垄断暴力、控制社会;政府合法性要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保护子民。而政府由于受到财力、人力的限制,在司法方面投入的资源有限,又只能限制诉讼。开放和限制的结合,在司法方面就表现为遵循集权的简约治理原则,采用"抓大放小"的分类管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二元态度 东周法律变革 集权的简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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