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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计划停止赎回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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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清萍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1-77,共7页
第一章简介 近年来,一些开放式集合投资计划(CIS)或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管理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管理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TCSC5)决定调查是否应该将监管重点放在集合投资计划责任实体(如本文... 第一章简介 近年来,一些开放式集合投资计划(CIS)或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管理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管理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TCSC5)决定调查是否应该将监管重点放在集合投资计划责任实体(如本文所定义)停止赎回问题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投资计划 监管原则 赎回 常务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管理公司 监管重点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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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的性质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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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学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135-137,共3页
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 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性质也并不明确。为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国应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引入"集合投资计划"术语,并将其定性为"证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理财产品 集合投资计划 金融商品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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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对现行金融统计体系的影响及修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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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济南金融》 2003年第12期32-33,共2页
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宏观调控部门,将集中精力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为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作为中央银行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的金融统计工作,其重心应从单纯地对银行业的统计转向对... 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宏观调控部门,将集中精力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为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作为中央银行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的金融统计工作,其重心应从单纯地对银行业的统计转向对整个金融业的统计,从而构成对宏观经济的完整监测。目前,如何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养老基金、贷款担保公司等迅速发展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并入现行统计体系,并准确反映其信用总量变化及风险状况;在统计上如何正确反映“集合信托投资计划”等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成为新时期人民银行进一步开展统计工作的重点。针对上述亟需关注的金融统计热点问题,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计研究处组织人民银行(山东省)系统统计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四篇调研报告,初步摸清了上述业务的运行现状,对并入现行统计体系、正确反映其业务发展情况提出了操作性意见和建议。本刊在此择要刊发,以期对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完善金融统计监测体系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信托投资计划 信托公司 金融统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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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与启示——兼论QIAIF基金授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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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彦国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0-88,共9页
在全球投资基金市场中,爱尔兰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爱尔兰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主要类型、组织结构和监管机制。爱尔兰投资基金立法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是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集中监管有利于统一监管权责和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投... 在全球投资基金市场中,爱尔兰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爱尔兰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主要类型、组织结构和监管机制。爱尔兰投资基金立法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是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集中监管有利于统一监管权责和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投资基金监管国际化是大势所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基金监管 集合投资计划 另类投资基金 爱尔兰中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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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导向、框架与对策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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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鹏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2-91,共10页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风险亦逐步显现,凸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和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实施行业监管,基金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展改革委对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实施备案管理,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风险亦逐步显现,凸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和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实施行业监管,基金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展改革委对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实施备案管理,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风险进行属地管理。现行监管体制存在若干有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监管缺乏专项法律支持,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多头监管和协调不足,以致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监管力量未能适应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国际上,私募基金行业呈现从宽松监管向适度监管、加强监管转变的趋势。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经验,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兼顾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建立"适度从严、统一规则、分级分类"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同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重大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另类投资基金 集合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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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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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 2015年第7期108-114,共7页
国际监管组织 1.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标准征求意见 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要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套最新的最佳实践通用国际标准以供集合投资计划的运营者和规制者考虑。征求意见报告建立... 国际监管组织 1.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标准征求意见 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要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套最新的最佳实践通用国际标准以供集合投资计划的运营者和规制者考虑。征求意见报告建立在2004年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报告的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政策 集合投资计划 国际标准 动态 监管组织 基金费用 国际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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