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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集体违纪”的成因及惩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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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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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解放军长沙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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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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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集体违纪”是有组织的违反政策纪律的行为。其主体是一个单位或一个集团,其组织者多是行政长官或“一班人”。通常的做法是凡涉及到“出格”的但又对本单位有利的事,便充分运用“集体领导”的优势,开会讨论,大家出点子、想办法,用集体智慧对付有关的政策规定。经过了“集体”之后,事情便“名正言顺”。这种“集体违纪”现象是个人违纪的新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呈现的新特点,即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的行为发展,由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与个人违纪相比较,“集体违纪”的最大不同就是“集体”成为违纪主体,其违纪规模、违纪范围、违纪后果等,都是个人所无法比拟的。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集体谋划。集体违纪大都涉及到钱,为了搞钱,政策允许的不用说,“擦边球”也无所顾忌,甚至“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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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违纪
个人行为
违反政策
组织部门
集体研究
利润分成
中国检察
三种人
一级组织
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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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33
[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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