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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法定与自治空间:以农文旅融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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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红利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41-251,共11页
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定框架构建“成员资格、分配范围、分配依据、分配顺序”四重刚性约束体系,自治空间涵盖通过组织章程、集体决议及约定形式扩展认定集体收益分配主体、制定分配收益权益动态清单、细化股份类型和分配比例及... 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定框架构建“成员资格、分配范围、分配依据、分配顺序”四重刚性约束体系,自治空间涵盖通过组织章程、集体决议及约定形式扩展认定集体收益分配主体、制定分配收益权益动态清单、细化股份类型和分配比例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退出和约定强制退出。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主体包括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通过成员大会意定的外来主体;法定客体是经营性资产收益,可依自治程序通过动态权益清单构建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文化价值的混合型收益;集体分配收益权退出包括成员身份法定退出和自愿退出,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与外来主体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和约定强制退出。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纠纷包括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在一定情形下可享有有限的决议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文旅融合 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自治 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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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可分配收益”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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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洪彦 张蓓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35-148,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集体收益分配中的“可分配收益”,但“可分配收益”的内涵和边界仍需要进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包括可用于向成员以及特定的非成员进行分配的收益,具体可以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集体收益分配中的“可分配收益”,但“可分配收益”的内涵和边界仍需要进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包括可用于向成员以及特定的非成员进行分配的收益,具体可以从收益分配范围和收益分配顺序两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的可分配收益进行界定。从收益分配范围的视角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的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集体资源性财产收益中的集体部分原则上可用于分配,非经营性财产的收益以及地方性规范文件、集体自治决定不可分配的收益不得进行分配。从收益分配顺序的视角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当年收益应先偿还到期债务、提取公积公益金,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特定的非成员进行分配。此外,应允许地方性规范文件、集体自治决定中对收益分配顺序进行特别规定,以实现一般与特别的结合以及自治与法治的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 集体财产 集体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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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新成员事项的立法规制--以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为背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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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聪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3-93,共11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成员身份,但自愿投靠亲友并放弃安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除外;对于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应规定其申请成员身份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同时,在立法中应明确,成员的配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后,仍属于相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家庭成员”。对于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其他自愿申请者,应尊重集体自治,而不宜在立法中强制规定取得成员身份的“对价”。同时,应将表决方式限定为“人头多数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成员 集体自治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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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平等协商确定”的再解读——基于劳动规章制度的中德比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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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66-178,共13页
德国立法者历经一个世纪,将个体自治下"资方单独制定"的劳动规则打造为集体自治下"劳资共同制定"的企业职能部门协议。与德国法相同,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沿革亦呈现了由个体自治向集体自治发展的轨迹。现阶段,... 德国立法者历经一个世纪,将个体自治下"资方单独制定"的劳动规则打造为集体自治下"劳资共同制定"的企业职能部门协议。与德国法相同,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沿革亦呈现了由个体自治向集体自治发展的轨迹。现阶段,《劳动合同法》第4条虽将规章制度定位为个体自治层面调整劳动条件的制度,但"平等协商确定"又体现出规章制度向集体自治层面调整机制发展的可能。此"模棱两可"的立法引发了"资方单决"还是"劳资共决"的无尽纷争。为此,我国立法者将来应借鉴德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在严格区分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这两种劳动条件调整机制的基础上,选定集体自治立法模式,围绕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和法律效力,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缜密的制度设计,方能使其在集体自治层面切实平衡劳资利益,既可便于资方借助劳方集体同意取代个别同意来统一制定变更劳动条件,也可确保劳方通过集体自治重建平等地位来有效防御资方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的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章制度 个体自治 集体自治 民主程序 职工参与 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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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司法逻辑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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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路鹏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2-36,共15页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 集体所有权 集体自治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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