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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及中国因应——以《隐私盾协议》无效判决为视角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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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雄 韦欣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43,共13页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达成共识,美国和欧盟在相关规则制定中占据领先优势,但二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标准,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为此,美欧在过去20年中持续开展了多轮博弈,2020年7月欧盟法院关于美国无法为欧盟的个...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达成共识,美国和欧盟在相关规则制定中占据领先优势,但二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标准,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为此,美欧在过去20年中持续开展了多轮博弈,2020年7月欧盟法院关于美国无法为欧盟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美欧《隐私盾协议》无效的判决,正是这一博弈的最新体现。该判决对于欧盟重新夺回技术主权以及美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和规则博弈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这一判决所推动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态势对我国利弊并存。我国应着眼于国家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积极推动现有跨境数据流动国内立法的完善,并通过加入现有的区域性隐私框架等措施积极提升“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隐私盾协议 美欧博弈 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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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冲突、协调与借鉴——基于欧盟法院“隐私盾”无效案的考察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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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文华 邓娜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4-103,共10页
欧盟和美国之间数字贸易联系紧密,美国借助《隐私盾协议》及《安全港协议》打破了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壁垒,实现了个人数据向美国的自由流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反映出欧美之间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问题在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与欧盟个人... 欧盟和美国之间数字贸易联系紧密,美国借助《隐私盾协议》及《安全港协议》打破了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壁垒,实现了个人数据向美国的自由流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反映出欧美之间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问题在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之间的冲突,背后的根源是欧盟为抗衡美国的数字经济霸权与监控资本主义而实施“技术主权”战略。《隐私盾协议》无效案对中国的个人数据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中国需明确数据规制的目标,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并且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机制积极推广中国数据治理的国际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个人数据保护 数据治理 隐私盾协议 数字经济 技术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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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隐私框架”看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博弈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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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文华 邓娜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6,共13页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盾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隐私框架” 充分性认定决议 数字主权 数字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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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数据跨境协议中的特殊保护制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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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磊 彭理云 +1 位作者 许皖秀 左晓栋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62-467,共6页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国家间的数据跨境合作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但伴随数据跨境合作带来的以情报为目的的非法访问行为,也带来如何兼顾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的难题.欧盟与美国较早应用充分性认定制度开展数据跨境合作,双方达成的合作协...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国家间的数据跨境合作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但伴随数据跨境合作带来的以情报为目的的非法访问行为,也带来如何兼顾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的难题.欧盟与美国较早应用充分性认定制度开展数据跨境合作,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中限制美国公共当局访问行为的特殊数据保护制度设计值得深入研究.对《安全港协议》《隐私盾协议》《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下特殊数据保护制度设计进行了提炼,重点解读了其行为限制、部门监督、权利救济的有关规则,挖掘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大力建立便利化数据跨境传输机制背景下,提出对我国的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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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挑战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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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炜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07-112,共6页
互联网的开放性要求数据流动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遭遇阻碍,而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成为制约互联网经济的一道枷锁。美国基于本国互联网企业的强大采取了最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和最低限度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欧盟基于传统文化强... 互联网的开放性要求数据流动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遭遇阻碍,而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成为制约互联网经济的一道枷锁。美国基于本国互联网企业的强大采取了最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和最低限度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欧盟基于传统文化强调更高标准的数据流动监管和隐私权保护。俄罗斯出于保守主义采取的闭关策略,在实现当下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全面保护的同时,使得本国的互联网经济失去了几乎所有"弯道超车"的机会。我国互应完善本国数据流动保护立法,加入《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扩大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隐私权保护 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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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限制及其解决方案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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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继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7-48,共12页
商事交易的国际化使得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日趋频繁,而各国立法规则及执法体制差异性较大,以欧盟为代表的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限制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与数据贸易全球化趋势存在内在冲突。如何协调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 商事交易的国际化使得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日趋频繁,而各国立法规则及执法体制差异性较大,以欧盟为代表的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限制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与数据贸易全球化趋势存在内在冲突。如何协调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随着《安全港协议》的失效,欧美开启新一轮谈判,并于2016年达成"隐私盾协议",从内容上更多体现了欧盟数据保护法制的最新成果。在跨境数据传输领域,欧盟采用单边保护措施,推定其所信奉的数据保护价值理念,具有较强的对立性,难以实现理想效果;双边协议则可在短期内调和两国之间的矛盾;但从长远看,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本质上具有全球化属性,需要多个国家及地区共同参与并达成多边协议才能提供根本性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传输 个人数据保护 隐私盾协议 安全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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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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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思博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236-250,共15页
相较于其他数据,金融数据具有天然的保密性要求。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与金融数据信息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常态,在此过程中数据的利用与隐私安全问题也逐渐突出,传统的隐私规则难以覆盖跨境需求。在法律层面,《数据安全法》初步确立... 相较于其他数据,金融数据具有天然的保密性要求。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与金融数据信息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常态,在此过程中数据的利用与隐私安全问题也逐渐突出,传统的隐私规则难以覆盖跨境需求。在法律层面,《数据安全法》初步确立数据跨境基础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GDPR理念规范个人信息跨境;但在规章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网信等部门的规则并存,存在监管思路不一,概念界定模糊,规则冲突及分级分类标准与跨境规则脱钩等问题。核心问题在于:首先,过度强调安全导致“原则上禁止”思路抑制数据价值释放与市场活力;其次,央行、网信、证监等多监管部门规则重叠冲突增加合规难度;再次,现有数据分级未有效关联跨境条件;最后,未区分跨境业务需求,境外监管要求未进行差异化规制。欧盟和美国是个人数据保护不同模式的代表,对比两大保护体系,能更清晰地认清我国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欧盟以GDPR为核心,通过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SCC)及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s)建立严格而复杂的跨境框架,虽未特设金融数据规则但整体要求极高;美国则采取分领域立法与行业自律结合模式,在金融领域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具体规则,并积极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破除壁垒,推动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数据向美国聚集。为解决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第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原则禁止”转向“原则允许”,在守住安全底线基础上承认数据要素价值及跨境流动的全球性;第二,统一协调监管,强化部门协作以消除规则冲突与真空,覆盖新型金融机构;第三,关联分级分类与跨境规则,依据数据敏感度或重要性设定差异化的出境条件与评估要求;第四,区分流动目的制定规则,对业务需求类流动细化“必要性”标准、建立高效安全评估流程,并基于对等原则谈判构建国际互认机制及发展标准合同。最终通过上述措施协调契约法、组织法、监管规则,构建既能保障安全与主权,又能促进金融市场国际化、释放数据价值并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金融数据 跨境流动 GDPR 隐私盾协议 数据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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