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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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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玮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51-163,共13页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二审程序的关联逐渐增强。透过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可以获得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新启示。整体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呈现为“合意达成”和“合意生效...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二审程序的关联逐渐增强。透过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可以获得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新启示。整体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呈现为“合意达成”和“合意生效”的二元结构。两构成要件组合与二审程序的不同关联,塑造了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样态,具体表现为悔改型、补偿型、递进型和纠正型四种具体类型。对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过滤乏力、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明确、控审机关权力行使缺乏理性是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适用类型繁多的成因。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知悉权,贯彻存疑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和实施附条件量刑建议,以减少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是合理确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保持从宽幅度在不同程序阶段的合理阶差,并允许特定情形下给予二审程序认罪认罚被追诉人额外的量刑激励。三是恪守司法权力的谦抑性,控审双方应理性对待具结书的效力制约和被追诉人上诉。同时,控审之间也应维持良性的权力制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二审程序 附条件量刑建议 存疑有利于被追诉人 权力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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