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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
88
1
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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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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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
88
1
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文摘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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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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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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