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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中的间接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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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徐子煜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4-165,216,共13页
传统后果主义质疑依法裁判在司法活动中的优先地位,主张用社会科学方法代替法教义学方法,但有着对司法常识缺乏解释力以及后果不明确的缺陷。以行为后果主义为道德评价立场,并在决策中尊重特定规则的间接后果主义更适合作为司法裁判的... 传统后果主义质疑依法裁判在司法活动中的优先地位,主张用社会科学方法代替法教义学方法,但有着对司法常识缺乏解释力以及后果不明确的缺陷。以行为后果主义为道德评价立场,并在决策中尊重特定规则的间接后果主义更适合作为司法裁判的伦理根基。在理论层面,间接后果主义通过区分评价和决策两个层面,主张依法裁判的优先地位,反对用社会科学方法代替法教义学方法,同时避免了法律规则不符合规则后果主义要求可能产生的困境。在实践层面,间接后果主义对道义论立场保持开放,坚持在疑难案件中综合各类后果进行计算和裁判。因此,与规则后果主义相比,间接后果主义更具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裁判 传统后果主义 间接后果主义 依法裁判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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