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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一般限制原则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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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6-108,共13页
积极预防性立法以先发制人之策略,把与严重实害结果有距离的间接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虽突破了传统刑法理念,但其能严密实体刑法法网,对安全维护具有积极意义。其若不受限制和约束,会导致刑法无原则膨胀,继而诱发不... 积极预防性立法以先发制人之策略,把与严重实害结果有距离的间接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虽突破了传统刑法理念,但其能严密实体刑法法网,对安全维护具有积极意义。其若不受限制和约束,会导致刑法无原则膨胀,继而诱发不公平归责和法治危机。立法机关将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其实质是让该行为人分担部分实害结果犯罪之刑事责任。立意于此的责任分配,不能违背刑事责任公平分配原则。因此,间接危害行为分担的责任,应是其本身应当承担的。尽管三大类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必须直面的问题不同,但基于公平归责和法治精神,其犯罪化均应受到危害原则标准分析范式、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预防的必须是重大危害和与拟阻止的严重犯罪具有规范性联系等一般原则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危害行为 犯罪化 规范联系 公平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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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从间接危害行为的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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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4-145,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行为 危害原则 间接危害(行为)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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