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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背景下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归罪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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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鑫楠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25年第2期79-90,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背景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司法认定面临法益属性模糊、量化标准缺位及前置法规范适用冲突三重困境。破解路径应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各前置法之关系,运用质量区分理论:将犯罪法益具象化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背景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司法认定面临法益属性模糊、量化标准缺位及前置法规范适用冲突三重困境。破解路径应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各前置法之关系,运用质量区分理论:将犯罪法益具象化为“水产资源安全”与“水域生态环境权益”,明确生态法益价值;构建基于生态破坏、物种珍稀等因素的损害评价体系,结合行为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形成刑事违法基准;建立行政评估与司法判断协同机制,衔接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通过多维协同推动行刑认定标准的统一,方能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并实现各部门法协同发展与绿色生态系统化发展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法秩序统一 质量区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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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研究——以《长江保护法》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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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3-232,共10页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区划 单独立法 长江保护法 特殊性 广域性 完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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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施行后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思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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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扬扬 王孟 +1 位作者 邓瑞 邓志民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35-140,共6页
《长江保护法》是将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启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在全面分析《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研判了... 《长江保护法》是将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启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在全面分析《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研判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精准查找了《长江保护法》视域下流域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评估制度以及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长江保护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制度的落实,健全了水资源保护法治的体系。研究成果可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推进美丽长江和法治长江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保护规划 生态流量 饮用水水源地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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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创设——以水安全价值为切入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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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坚 王敏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7-94,共8页
立法目的既是一部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指导着法的实施。根据长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选择,《长江保护法》应当将水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而在环境法律的工具性目的与价值性目的之间建立联系,为法律提供... 立法目的既是一部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指导着法的实施。根据长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选择,《长江保护法》应当将水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而在环境法律的工具性目的与价值性目的之间建立联系,为法律提供更为明确可行的价值目标,在立法结构和内容上形成逻辑的整全性和贯通性。作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水安全包含着三个价值维度:一是与流域人民群众健康相关联的饮用水安全,二是与流域城乡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关联的水资源安全,三是作为流域基础性自然生态条件保障的水生态安全。将水安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法的安全价值的要求,也是国家环境义务的题中之义。为实现水安全的立法目的,在《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建立基础与保质性、预防与管控性、修复与应急性三类不同的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全面保障长江水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安全 长江保护法 立法目的 饮用水安全 水资源安全 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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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域治理问题探析及《长江保护法》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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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雅屏 金昊 《湖北农业科学》 2021年第18期161-165,共5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于治水和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对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中国流域保护与治理的进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问题、执法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流域的专门性法律,《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于治水和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对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中国流域保护与治理的进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问题、执法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流域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对治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回应,也有一些创新性的做法,但是,还有一些流域问题、细节需要进一步梳理、发现和调整。同时,《长江保护法》是"上位法",还需要进一步制定配备相应的"下位法",其涉及到的主体也应当尽快作出相应安排和落实相关制度。通过对中国流域治理问题和《长江保护法》具体条款规定的探析,以期为流域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治理 长江保护法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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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选择及其制度设计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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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琳 肖雪 李蓉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8期1-5,共5页
长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健康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由于气候变化以及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保护母亲河,亟需《长江保护法》来规范流域开发和保护活动,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长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健康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由于气候变化以及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保护母亲河,亟需《长江保护法》来规范流域开发和保护活动,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结合长江实际,分析长江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困境,对《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基础、立法思路以及制度选择进行了论证,提出了长江保护立法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中国水安全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为基本遵循,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高长江大保护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健全流域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长江经济带 立法论证 制度设计 水生态文明 水环境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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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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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9-90,共12页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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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视域下湿地产权制度的“旧”与“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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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圣佑 秦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94-204,共11页
为了解决多种环境要素交织情形下生态整体性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空间系统性的导向和理念。文章基于《长江保护法》视角,利用其颁布时间前后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 为了解决多种环境要素交织情形下生态整体性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空间系统性的导向和理念。文章基于《长江保护法》视角,利用其颁布时间前后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湿地产权制度与传统产权制度之间的非适应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囿于传统产权制度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制度价值偏离、制度功能失位、制度实施阻滞等诸多问题,但是在基本原则的选择、内部事权的配置以及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上存在制度完善的新可能。进一步讨论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应当明确生态价值在湿地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生态系统整体性视角调整湿地产权管理模式,完善湿地产权制度对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方式。具体的制度纾解路径是:第一,湿地产权制度应该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进行贯彻;第二,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和湿地产权生态信息可以绑定后进行公开;第三,湿地产权的自然资源边界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边界需要统筹规划;第四,湿地产权制度理应与“河湖长制”形成制度联系;第五,湿地产权信息应当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关联;第六,湿地产权制度务必明确规定测绘指标、测绘主体和测绘方式并且适时考虑引入“景观变化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生态空间 湿地产权制度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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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的整合与建构——以《长江保护法》制定为契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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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昂 黄锡生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5-16,共12页
我国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必须采用分区治理方案。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审视,我国现行水体分区治理制度难以承载长江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利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契机构建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我国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必须采用分区治理方案。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审视,我国现行水体分区治理制度难以承载长江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利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契机构建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是在现行水体分区制度的基础上,以区域划分、管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更新为重点构建的新型流域综合保护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应整合已有水体功能区划,统筹水体和陆地生态环境因素,划定以流域为对象的水陆一体化管理区域。其次,应在流域立法中明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在流域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再次,以新型流域管理机构为主导,以分级管理为思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关于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权限。最后,以功能区生态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导向,实现对长江等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最严格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分区治理 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 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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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关于流域管理体制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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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艳梅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054-1059,共6页
《长江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流域法的立法定位,以及协调长江流域内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是《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基于政策文件与水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的成... 《长江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流域法的立法定位,以及协调长江流域内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是《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基于政策文件与水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的成果,适当借鉴国外流域管理体制运作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健全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指出《长江保护法》需要明确规定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健全长江流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配置,改革现有流域管理机构,以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管理体制 流域管理 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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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司法导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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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群 都仲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1-101,共11页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长江保护司法格局的重点领域和走向。司法政策提供了新的生态环境案件类型,示范了多样化的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对提升《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性有司法指引意义。未来司法政策还需完善气候变化类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的典型案例,推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补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政策 典型案例 附带型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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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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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梅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第34期36-38,共3页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法,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流域水的法治建设迈进跨里程的阶段。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锚定高的主题,绿色发展是关键。《长江保护法》...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法,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流域水的法治建设迈进跨里程的阶段。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锚定高的主题,绿色发展是关键。《长江保护法》的应运而生,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长江经济带 绿色发展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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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立法实践——《长江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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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志丹 付琳 吴齐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1-46,共6页
《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重大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出台《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进行了思考,系统分析了《长江保护法》的特点,结合... 《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重大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出台《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进行了思考,系统分析了《长江保护法》的特点,结合水法律法规梳理,对新老法律之间的水法律制度调整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针对长江流域目前存在的多重问题,从加强系统治理、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绿色发展等方面阐述了《长江保护法》所发挥的法治保障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生态安全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绿色发展 长江流域 长江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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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思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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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兆孝 《长江科学院院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共7页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水利部门履行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经历了从起步、探索、实践与发展到形成完善体系的过程,推进了流域水资源保护与管...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水利部门履行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经历了从起步、探索、实践与发展到形成完善体系的过程,推进了流域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科学有序发展。随着国家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为更好地推进和落实新时期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系统梳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历程与成效,分析当前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厘清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定位和思路,并据此提出新时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管理的工作建议,对凝聚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共识、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推进水资源保护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治江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规划 水资源保护管理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规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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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的理论建构:基于整体论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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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中意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34-41,共8页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持,即运用生态整体论设计生态保护制度;运用发展整体论实现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运用空间整体论明确各地方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运用治理整体论推动长江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整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理论主张,它主要致力于构建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具体规则设计层面上还需要与多种理论共同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立法 整体论 长江保护法 流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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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23
16
作者 邱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1-17,共7页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空间 流域立法 流域特别法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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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绿色发展”的法律机制:长江大保护的“中医”方案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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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10,共10页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权利冲突 立法价值取向 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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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矿产资源特征及成矿规律 被引量:5
18
作者 王岩 王登红 黄凡 《地质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724-1735,共12页
长江流域分布着我国很多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在长江流域不搞大开发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保障国家的能源资源安全,同时又要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人类与环境和谐共赢的目的,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课题。本文系统梳理了长... 长江流域分布着我国很多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在长江流域不搞大开发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保障国家的能源资源安全,同时又要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人类与环境和谐共赢的目的,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课题。本文系统梳理了长江流域已发现的128种矿产、14683处矿产地信息,总结了长江流域矿产资源分布特征,系统分析了长江领域矿产资源的时空演化规律。长江流域矿产种类较齐全,能源矿产总体不发育但页岩气有潜力,金属矿产以铁、有色金属为主,矿物类和岩石类非金属矿产都比较发育,水气矿产潜力很大。时间上,成矿历史悠久,按构造演化时段,可分为太古宙、元古宙、晚古生代、早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6个时段,以中生代和晚古生代为主要成矿期;空间上,可划分八大资源集中区,上游矿产地数量较多,但下游成矿密度更大。只要合理布局,科学谋划,加强法制,严格管控,通过矿产资源的高端开发利用,不但可以为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也可以为环境保护作出新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矿产资源 成矿规律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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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模式初探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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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树义 赵小姣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1-39,共9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定位,旨在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担治理责任的大环保格局。作为善治的路径选择,协商共治理论框架包括主体多元性、客体确定性和权力多向性三个方面,旨在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及“怎么治理”的问题。应用上述分析框架,审视制约长江流域治理有效性的瓶颈如下:客体层面的“边界失效”和“信息不对称”、主体层面“缺乏多元性”及权力层面的“运行单向性”。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基于环境管理“大部制”改革的要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推行协商共治模式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制定《长江保护法》进行流域统一和专门立法,为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提供法律保障,旨在以良法促善治;改革长江水利委员会为综合性管理机构,协调好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河长的关系,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旨在提供体制保障;借助自愿环境协议推动企业自治,辅之以信息充分披露,并提供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参与,旨在实现政企共担责任;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注重培育环保组织以保证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及有效性,实现流域治理过程的全景式监督,旨在实现决策民主;最终打造“绿色升级版”的长江经济带,实现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及利益共荣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共治 善治 长江保护法 自愿性环境协议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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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理论溯源、核心要义与体制保障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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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张祖增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31-42,共12页
因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要求,《长江保护法》将凝萃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学科的思维范式——“协同共治”作为方式变项嵌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以塑造长江流域生态法治的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作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因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要求,《长江保护法》将凝萃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学科的思维范式——“协同共治”作为方式变项嵌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以塑造长江流域生态法治的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作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方法,流域环境协同共治对整体政府理论的遵循、对成本效益分析理论的践行以及对治理理论的运用,构成了一个成熟且自洽的理论框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的规范意涵包括主体上的多元共治、客体上的要素整合以及过程上的效力变革三重维度内容。在实现进路方面,《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作为驱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目标实现的根本体制保障,通过信息赋能与智慧赋能二元规范构造的形式,充分挖掘流域协调机制在流域事权配置上所具有的统筹、协调与监督三大价值功能,以切实增进长江流域环境利益的互惠与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协同共治 理论框架 规范意涵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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