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我国管制器具立法研究
被引量:2
- 1
-
-
作者
谢川豫
-
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9-135,共7页
-
文摘
我国自1983年开始对刀具进行管理,但现行管制刀具管理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最突出的就是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较复杂,基层公安民警实际操作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些法律已经使用"管制器具"这一概念,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关于"管制器具"概念和范围的立法。应当定义管制器具概念,设定管制器具列管的总体原则,对那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逐一分析后,认为应将刃口总长超过6厘米的锋利刃器,以及弩、射钉器(枪)、仿真武器等列为管制器具;而窃听器、冷兵器、催泪器、电击器、强光照明器、开门器等不必列为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应设为四项:目录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环节的许可管理制度,购买、运输环节的实名制制度,以及禁止在公共区域携带和使用制度等。
-
关键词
管制刀具
管制器具
锋利刃器
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
-
分类号
D631.4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