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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的协调适用研究——基于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与《保险法》协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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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达婧 《金融监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9-95,共17页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应与现行《保险法》形成规范协同。本文采用比较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的协调适用路径进行了明确,厘定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与破产程序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措...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应与现行《保险法》形成规范协同。本文采用比较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的协调适用路径进行了明确,厘定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与破产程序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措施在法律性质上应属行政行为,可通过比例原则确定其合理限度。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中的接管、托管措施与《保险法》中接管措施的衔接适用不存在障碍。但对于促成重组措施,则需细化其适用要件。具体到对保险公司实施的促成重组措施,可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且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情形作为适用条件之一。基于我国实践,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行政措施与司法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厘定为“衔接型”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公司 风险处置 破产前置程序 金融稳定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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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术语的法律表达——制定“金融稳定法/金融法”的前置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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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一华 冯成丰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74,共13页
随着国家对金融安全、金融公平和金融独立需求的增加,制定一部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金融稳定法(草案)》率先进入公众视野,并于新近进行了二次审议。金融领域习惯于使用一种更加简洁、非法律的“原创语... 随着国家对金融安全、金融公平和金融独立需求的增加,制定一部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金融稳定法(草案)》率先进入公众视野,并于新近进行了二次审议。金融领域习惯于使用一种更加简洁、非法律的“原创语言”描述金融活动,其缺少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描述。由于法律和金融之间存在这种固有的间隙,在推进金融立法的过程中,用以描述金融现象的话语体系未能完成向法律表达的转化,这导致立法难以实现对金融领域一般性、全局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制目标。受制于此种现象,在当前《金融稳定法(草案)》文本中,出现了权利义务模糊、程序性规定不足、新增制度与既有法律部门冲突等问题,这些都和立法过度倚重金融术语有密切联系。因此,未来立法应明确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具的法律效果和程序规则,从金融主体、金融行为、金融制裁和金融政策角度推动“金融术语”向“法律制度”转化,最终实现金融服务实体、法律和金融良性互动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金融 金融术语 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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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嵌入地方债风险防控的理据与进路——基于金融稳定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联动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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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乾 《现代经济探讨》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2-132,共11页
地方债务化解工作如火如荼,作为风险防控底线的责任机制应予以重视。由于制度的缺陷,地方债在发行阶段与偿还阶段均存在风险,而现行责任类型力有未逮。滥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失信惩戒,有助于审视发行人的政府信用、弥补传统监管的... 地方债务化解工作如火如荼,作为风险防控底线的责任机制应予以重视。由于制度的缺陷,地方债在发行阶段与偿还阶段均存在风险,而现行责任类型力有未逮。滥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失信惩戒,有助于审视发行人的政府信用、弥补传统监管的失灵、构建持续性的问责制,从而彰显金融稳定法中市场化原则、宏观审慎政策、风险防范机制的内涵。但是,既有的失信惩戒无法与地方债的特性充分契合,贸然移植将面临信息披露匮乏、主体动力不足、影响范围泛化的问题。信用评级恰能链接金融稳定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担任失信惩戒适用于地方债的改良工具,贯穿惩戒的决策、参与和运行环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债 失信惩戒 金融稳定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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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困境与改进之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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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建鹏 李铖瑜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66,共12页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我国金融市场传递广泛而复杂的风险,尤其在科技赋能金融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复杂性、传染性、技术性和突发性,对金融稳定法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立法...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我国金融市场传递广泛而复杂的风险,尤其在科技赋能金融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复杂性、传染性、技术性和突发性,对金融稳定法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仍面临困境,包括金融稳定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分工不恰当、金融司法质效不突出。因此,我国应加强金融稳定立法工作质量,顺应时代发展,补足立法漏洞,提升立法灵活性与系统性;推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作用,压实地方机构金融监管职责,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司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审查并准确适用金融类规范性文件,破解金融司法救济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法 金融科技 金融监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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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中危机银行处置信息披露机制的法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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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健 王清粤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7-86,151,F0002,共12页
《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将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信息披露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的热门议题,已渗透到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在危机银行处置中也不乏信息披露的身影。基于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 《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将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信息披露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的热门议题,已渗透到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在危机银行处置中也不乏信息披露的身影。基于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较其他行业而言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要求。尤其在危机银行处置过程中,信息披露关乎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以包商银行案为代表的危机银行处置中,信息披露仍面临着缺乏系统完备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则设计、缺乏透明度导向、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缺乏风险预警功效等问题。亟需完善以提高透明度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应从主体、方式、内容层面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健全危机银行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机制,并注重危机处置后信息披露效应的持续性评估,以期对我国《金融稳定法》中有关危机银行处置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银行危机处置 信息披露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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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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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金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68,共16页
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 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合作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优化。基于系统观念分析框架,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为监管职能配置的基本逻辑,明确监管职能配置遵循的合法性、能力性、协作性三要素,系统提升法律制度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协作效率。在制度内容方面,从统筹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监管范畴出发,通过在金融法律中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对监管职能配置进行系统的制度优化,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采取“特别立法授权+央地处置职能协同”模式,实现金融风险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领导 金融监管 职能配置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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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视阈下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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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安 钟燕华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在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虽然行政和解暂未形成理论共识,但金融法视阈下行政执法和解的实践已然先行于理论。针对金融风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在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虽然行政和解暂未形成理论共识,但金融法视阈下行政执法和解的实践已然先行于理论。针对金融风险处置和证券期货领域中的金融纠纷,行政机关在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下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借助协商民主、公众参与等私法化手段采取的行政执法和解措施,可有效化解纠纷且实现各方获益的经济及社会效果。通过对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措施的实践检视,提出以各方均可获益作为启动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前提,通过举证责任的倾斜、“自认”的可适用性与行刑衔接的合规机制相结合,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符合实践理性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行政执 行政执和解 金融风险 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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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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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宏达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63,共10页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更为妥善的救济方式。二是在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问题上,不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而应依法综合判断。三是在民事责任路径的抉择问题上,一般侵权所提供的救济较为恰当。面对上述难题,司法实践在解题方法上应紧握“于法有据”这一“利剑”,从代表性案例中汲取经验,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向未来,适当性义务的完善应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为契机,强化立法、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 客户权益保护 告知说明 侵权责任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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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建设研究——以美国有序清算机制为镜鉴 被引量:5
9
作者 刘非同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0-9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标志着我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隐患迈出重要一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设计,关键是要解决制度定位、制度衔接、具体规则设计等问题。纵观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标志着我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隐患迈出重要一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设计,关键是要解决制度定位、制度衔接、具体规则设计等问题。纵观成熟市场经济体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实践,美国有序清算机制较具代表性,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在管理机构能力、处置启动程序、偿付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其制度缺陷。立足国内实际、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构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的起步阶段,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制度定位,将其与存款保险基金并列,逐步将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保障基金纳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体系,加强金融稳定基金保障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退出程序的衔接,在基金筹资方式、资金偿付顺位等具体规则上进行细化及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有序清算基金 系统性金融风险 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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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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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继红 翟虎祥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57-73,共17页
回顾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演进史,以“一级政府,一级监管”为特征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导致了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双目标冲突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不合理等问题,由此造成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困境。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 回顾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演进史,以“一级政府,一级监管”为特征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导致了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双目标冲突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不合理等问题,由此造成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困境。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缺乏法律的顶层设计,体制上的金融放权范式取代了法律上的金融分权范式。在我国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关键是将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经验以法律形式加以巩固,并在金融监管组织法的框架下明确央地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完善央地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持续优化地方金融监管决策程序与实施过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的行政问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机构改革 行政权力划分 金融稳定法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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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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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康 《政治与法律》 2025年第9期142-159,共18页
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下,我国在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上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处置过程中也暴露出欠缺体系化制度指引、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公共资源动用规则缺失等弊端,整体法治化程度较低。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 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下,我国在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上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处置过程中也暴露出欠缺体系化制度指引、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公共资源动用规则缺失等弊端,整体法治化程度较低。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体现着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国家干预,但亦应受到有限政府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法治原则的约束,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开展。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严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有必要明确公共资源的范畴,规范处置方式的选择,厘清处置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的规范基础。同时要进一步限定公共资源的动用条件,优化处置标准,完善处置程序,为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设置合理的制度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处置 公共资源 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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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生存事件条款——兼议瑞信AT1债券减记事件 被引量:2
12
作者 蔡卓瞳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9-99,共11页
在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救助面临的困境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合同中加入生存事件条款,即当银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法生存或者接受政府注资前,资本工具会被减记或者转股,以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为了稳定... 在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救助面临的困境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合同中加入生存事件条款,即当银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法生存或者接受政府注资前,资本工具会被减记或者转股,以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为了稳定投资者预期,应当明确界定生存事件条款中的两个关键概念,即“无法生存”和“公共部门注资及其同等效力支持”。考察我国目前银行减记型和转股型资本工具的合同约定,在生存事件触发后,会出现“债权先于股权被减记”或者“转股基准价格过高”的问题,导致原股东反而会因为银行经营不善而获益,诱发道德风险。参考欧盟的经验,生存事件触发后的效果不宜交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建议把握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的契机,授权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问题银行的净资产情况,依照股权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顺序,决定对资本工具予以减记或/和转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处置 银行资本工具 生存事件条款 巴塞尔协议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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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过桥银行:功能定位、历史演进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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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潘黎 +1 位作者 倪培根 李尚颖 《南方金融》 2025年第4期52-62,共11页
美国过桥银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构建受困银行救助体系、完善金融安全网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美国,救助受困银行主要有清算、承接及直接救助三类措施,而过桥银行则是承接措施的关键和依托。过桥银行最初仅运用于赔付客户存款,此后其职责逐... 美国过桥银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构建受困银行救助体系、完善金融安全网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美国,救助受困银行主要有清算、承接及直接救助三类措施,而过桥银行则是承接措施的关键和依托。过桥银行最初仅运用于赔付客户存款,此后其职责逐步拓展为托管经营与维护稳定,其运作机制随着银行业的股权结构、业务模式及主要风险演变而日渐成熟。目前美国对过桥银行的监管体现在准入管理、公司治理、业务范围、资本约束、终止安排等方面。美国过桥银行的演进历程、体系建构和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一是结合既有受困银行救助机制及存款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银行风险处置机制;二是探索确立过桥机构及运行机制,提高银行风险处置效率并防止风险反向传递;三是合理设置救助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公共资金的资助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金融风险处置 商业银行 过桥银行 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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