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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与建构:认罪认罚中裁量不起诉决定的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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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靖雪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9期94-110,共17页
检察主导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实质性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导致被追诉人可能受到的恣意追诉的危险也随之提前。此阶段的检察裁量权以裁量不起诉为主要形式,承载着被追诉人在实体或程序层面的从宽诉讼利益,但其因程序效力的缺失... 检察主导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实质性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导致被追诉人可能受到的恣意追诉的危险也随之提前。此阶段的检察裁量权以裁量不起诉为主要形式,承载着被追诉人在实体或程序层面的从宽诉讼利益,但其因程序效力的缺失而无法束缚检察主体,造成检察裁量权不受约束地扩张。要实现裁量不起诉决定程序效力的建构,应从重新审视刑事重复追诉危险的实质性标准、强化合意制度下纠纷解决价值、优化检察裁量决定的独立属性多方面着手,考虑规定裁量不起诉决定具有“类”既判力,以保障检察权力的合理主导,规制审前阶段可能存在的恣意追诉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制度 裁量不起决定 程序效力 重复追诉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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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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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宗文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96-101,共6页
由于审判的贬黜功能 ,审判不应多次重复。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在两大法系中为克服重复追诉提供了理论支持 ,但它们在理论基础、不同“事”的时间区分点、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及例外等方面差别甚大。我国目前不具备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 由于审判的贬黜功能 ,审判不应多次重复。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在两大法系中为克服重复追诉提供了理论支持 ,但它们在理论基础、不同“事”的时间区分点、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及例外等方面差别甚大。我国目前不具备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条件 ,应在吸收两者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在我国实施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废除检察院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 重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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