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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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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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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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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7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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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把所有企业法人都纳入登记范围,还是只登记拥有国家资本的一级企业?是只登记国家直接投资的企业,还是对企事业法人投资组建的企业也进行登记?对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企业法人作为登记对象,即无论企业投资主体是谁,只要是法人单位,拥有国有资产,就应进行产权登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是对所有企业而言的,每个企业都将面临改制转轨的任务。客观地讲,企业法人在社会中能够独立地存在,都会形成一定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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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法
企业产权关系
直接投资
微观管理
重复登记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事业法人
企业投资主体
登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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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23.7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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