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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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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钟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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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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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7-147,17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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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法因果关系成立标准的多元类型建构研究”(4BFX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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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践中存在体系量刑思维缺失、重刑惯性、重复评价的现象,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过重。为实现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应做到以下三点:首先,需明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并将其视为定罪情节,不影响基准刑的判断;其次,基本法定刑的基准刑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加重法定刑的基准刑则需依据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范畴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定;最后,在确定修正刑的过程中,需要排除前科的影响,注意“第三量刑情节”。如此,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量刑都应该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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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失致人死亡罪
体系量刑思维
重刑惯性
重复评价
“第三量刑情节”
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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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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