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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重作判决适用探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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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欣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0-148,共9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作判决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形。作为附随于撤销判决的一种判决形式,重作判决的作出虽属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法院在作出重作判决时必须考量诉讼类型、原被告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行政程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作判决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形。作为附随于撤销判决的一种判决形式,重作判决的作出虽属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法院在作出重作判决时必须考量诉讼类型、原被告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行政程序。修正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缩减了重作判决的适用空间,重作判决仅能适用于负担性行政行为因实体上存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明显不当被撤销的情形。因被诉行政机关的重作义务蕴含在撤销判决的效力之中,随着相关法制的完善,重作判决应退出历史舞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判决 重作判决 判决效力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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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作判决的理论基础与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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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刚宏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4期80-88,共9页
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探讨重作判决存废是一个需要值得研究的问题。面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因重作判决超越诉讼请求而产生的正当性质疑,文章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相兼容的,弥补了撤... 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探讨重作判决存废是一个需要值得研究的问题。面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因重作判决超越诉讼请求而产生的正当性质疑,文章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相兼容的,弥补了撤销判决功能的不足,具有监督行政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双重功能。重作判决理论基础的重新解读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其司法价值。从理论价值的角度看,"新说"给我们认识重作判决的正当性打开了新的思域,其厘清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司法权与诉权之间的关系,更体现了重作判决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判决形式其应有的功能。从司法价值的角度看,"新说"对于我国行政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我国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作出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其适用必须满足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需要重新处理、重作行为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三个条件,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的司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作判决 理论基础 客观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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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价值与适用条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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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英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75-278,共4页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重作判决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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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作判决若干适用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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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英 秦小珊 《湖湘论坛》 2008年第5期87-89,共3页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重作判决 撤销判决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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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及其作用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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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立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8-130,共13页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重作判决 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 既判力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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