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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监督管理体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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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嵩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7-176,240,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开意味着环境法体系化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围绕立法机关文本进行针对性研讨。草案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对各分则相关规定构成统摄。具体包括四个方...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开意味着环境法体系化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围绕立法机关文本进行针对性研讨。草案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对各分则相关规定构成统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第17条规定的基础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创新性立法技术确立了适用于法典所有同类条文的“在其职责范围内”限制性定语,构建了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功能分层(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二是第18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晰所有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问责。三是第20条规定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了从专项协调到全域协调的升级,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整体特质。四是第21条规定的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在沿袭《环境保护法》规定基础上有所创新,实现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责任清单 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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