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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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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竞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0期96-97,共2页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q...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适用范围。《民法总则》第146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了"隐藏行为",这两项条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从而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区分认定效力,构建了我国法律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文章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理论研究,对其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与阴阳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对比,最后分析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和效力问题,助力我国法律制度进步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隐藏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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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结婚”与“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与控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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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素素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87-90,共4页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原因和目的不予实质审查,所以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如何,都不影响其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时已经确定解除。虚假结(离)婚行为频发,亟待控制,本文也尝试提出建议,让私法和公法配合,增加行为成本和风险,以控制其发生,从而规范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风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婚姻行为 特殊性 有效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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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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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0-35,共16页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婚姻登记公信力 意思表示解释 民行交叉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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