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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规治理的路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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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毛铭浩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0-48,共9页
Web 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叠加,使得常态化的“二次创作”给各国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我国著作权市场已形成了互联网产业对版权产业的全面主导,当前以提高注意义务标准和扩张必要措施范围来应对“二次创作... Web 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叠加,使得常态化的“二次创作”给各国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我国著作权市场已形成了互联网产业对版权产业的全面主导,当前以提高注意义务标准和扩张必要措施范围来应对“二次创作”侵权的规制思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反而阻碍了互联网产业传播效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转换“二次创作”合规治理的传统路径,通过激励产业主体合作的方式,借助授权机制取代侵权治理,进而实现从禁止侵权向鼓励获得授权的转型:一方面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借助技术优势创制新的大规模许可模式;另一方面应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反通知规则与著作权许可合同进行衔接和优化,保障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创作 路径转换 著作权许可 通知-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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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恢复义务的理论证成与责任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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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在义务性质上,恢复义务是一项程序义务,其核心价值在于判断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恢复义务的违反并不直接引发侵权实体法责任,实体法责任的界定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可参照前端环节的“采取必要措施”条款进行完善,通过增加“法律责任”要素,为网络平台处理权利人与用户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网络平台 恢复义务 程序性义务 过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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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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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玲玲 李扬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2-201,共10页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则转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能否与网盘服务本身的特性相契合,归责逻辑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空间。网盘离线下载、秒传属于单纯的技术功能,与公开传播难以等同,网盘分享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分享方式进行分析。据此,应当合理划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力争在保护权利人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盘技术 MD5值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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