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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
71
1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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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
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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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
71
1
作者
孔祥俊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
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Keyword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ew types of network service
"notice and takedown"rule
notice and taking necessary measures
tort liability
分类号
DF5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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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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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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