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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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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0-32,2,共13页
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只针对信息存储空间与搜索和链接服务被他人用于以信息形式提供作品的情形,该规则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对通知所指称侵权行为的初步核实能力而具有合理性。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只涉及许诺销售... 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只针对信息存储空间与搜索和链接服务被他人用于以信息形式提供作品的情形,该规则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对通知所指称侵权行为的初步核实能力而具有合理性。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只涉及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而非单纯提供信息,因此无法直接移植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对产品技术特征的判断能力,无法对通知所指称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不规定"反通知与恢复"规则的情况下,专利法规定"通知与移除"规则可能造成对合法产品销售者不公平的结果,并使"诉前禁令"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失去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专利侵权领域也应作限制性解释。建议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进行修改,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或增加"反通知与恢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与移除 通知与恢复 专利侵权 专利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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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通知与移除”规则评析——以专利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责任为例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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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德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1-49,共9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较,虽然细化了程序设计、加重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但将之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有违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扭曲电子商务平...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较,虽然细化了程序设计、加重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但将之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有违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扭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忽略了司法审判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准确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通知与移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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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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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冬冬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59,共11页
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 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避风港 通知与移除”规则 通知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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