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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价值链的法律型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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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润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3-78,共16页
人工智能价值链是对人工智能组织过程的科学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线索。相较于有形产品和传统软件,人工智能价值链是一个整体协作、双轮驱动、动态发展和不透明的组织过程,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协作规制、全生命周... 人工智能价值链是对人工智能组织过程的科学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线索。相较于有形产品和传统软件,人工智能价值链是一个整体协作、双轮驱动、动态发展和不透明的组织过程,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协作规制、全生命周期规制和集中明确规制的核心理念。人工智能价值链的制度建构包含三个主要步骤,即提炼法律身份、选定中心节点和分配法律义务,以通用模型提供者、应用系统提供者、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四种法律身份搭建人工智能价值链的组织骨架。其中,通用模型提供者和应用系统提供者位处中心节点,应当担负关键职责,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可信的人工智能价值链,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也应当担负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义务和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价值链 人工智能立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用模型提供者 责任分配 法律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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