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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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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婉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1-147,共17页
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 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保障体系,需要将被羁押人通信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公民通信权”保护框架下,对刑事诉讼领域通信制度进行合宪性调控,以破解通信主体不明、检查权力扩张、辩护利益受损等问题。合宪性调控以“三阶层”审查逻辑展开,先明确被羁押人通信权保护范围,对特殊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适用“二元审查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通信检查权拆分为“拆开信件”和“阅览文字内容”两项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与被羁押人通信利益的并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被羁押人通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检查 合宪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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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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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敏 刘作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62-172,共11页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护 会见 通信 自由交流 交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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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信时代公民通信权的实践争议与宪法回应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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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85-97,共13页
公民通信权旨在保护私人通信空间。私人通信空间不等于存在于这一空间下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言论,它们分属不同权利的保护范围。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权的构造,采取了“完全宪法保留”模式,保护程度远高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或言论... 公民通信权旨在保护私人通信空间。私人通信空间不等于存在于这一空间下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言论,它们分属不同权利的保护范围。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权的构造,采取了“完全宪法保留”模式,保护程度远高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或言论自由。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的“除……不能以任何理由”的绝对性表述,构筑了“权利孤岛”,排除了合理权衡,难以适应现代通信越来越强的公共属性要求。另一方面,刑法保护滞后使得刑法震慑缺失,助长了对这一规定的常态性违反。并且,在非均衡保护格局下,对我国《宪法》第40条的违反还可获得那些限制较小的权利规范的支持。我国《宪法》第40条设置的高强度保护网,面临虚置危险。为应对这一危险,同时亦为实现通信权在个体自由和公共性之间的价值平衡,促进其从消极的对抗国家功能迈向积极的社会整合功能,可考虑将这一规定调整为“部分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模式,在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领域,继续遵循宪法保留;在有限的公共利益领域,授权法律根据通信空间的公共程度制定检查规则,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通信 通信秘密 私人通信空间 完全宪法保留 非均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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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是真正的人民权利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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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远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992年第1期18-21,共4页
资产阶级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人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的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真正的人民权利保障书。 一、“超法律”人权观指导下的资产阶级宪法把人权的绝大多数内容拒之于宪法之... 资产阶级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人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的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真正的人民权利保障书。 一、“超法律”人权观指导下的资产阶级宪法把人权的绝大多数内容拒之于宪法之外 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核心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只有在根据“社会契约”产生了国家与法律以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障书 人民 社会契约 利和自由 取得赔偿 国家工作人员 通信自由 启蒙学者 人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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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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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凯 《求实》 北大核心 2004年第S1期42-43,共2页
关键词 利意识 民享 言论自由 公民基本 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 当代大学生 结社自由 我国宪法 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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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与不可为:论即时通讯服务商的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兼评“QQ相约自杀”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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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3-49,共7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了人们长久期待的"QQ相约自杀"案的终审判决意见。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该判决...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了人们长久期待的"QQ相约自杀"案的终审判决意见。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该判决必将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文章通过对"QQ相约自杀"案的解读,在肯定即时通讯服务商承担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基础上,阐明了即时通讯服务商及其服务类型、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提出确立即时通讯服务商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应予考量的因素,回应了对"QQ相约自杀"案的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即时通讯服务商 信息审查监管义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言论自由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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