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追星致害中明星、经纪公司的安保义务与责任承担
被引量:5
- 1
-
-
作者
杨显滨
-
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03-216,共14页
-
文摘
在追星致害中,基于与粉丝之间的特殊关系,明星、经纪公司负有安保义务,未履行安保义务造成粉丝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星、经纪公司在网络空间负有危险控制义务,在物理空间负有警告义务、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在责任承担上,可以《民法典》第1198条为主要依据,结合第1195条、第1197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在网络空间建构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协调适用规则,在物理空间建立安保义务人之间的类型化责任分担机制,力争在保护粉丝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考虑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理人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等具有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综合属性,经纪公司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由明星承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参照适用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明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经纪公司追偿。
-
关键词
追星致害
特殊关系
安保义务
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分担
-
Keywords
damages caused by adoring a star
special relationship
the duty of maintaining safety
the corresponding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obligation sharing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