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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被引量:
22
1
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27,共25页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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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
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
使用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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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2
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8-74,共17页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利人未因侵权行为遭受实际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采纳针对赔偿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而对停止侵害的抗辩则不予支持,从而导致部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仍具排他效力,阻碍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主体进入市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较而言,日本法部分承认在提起撤销程序后被控侵权人对停止侵害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能够在规制商标权滥用与保障合理竞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可借鉴该机制,强化不使用抗辩与撤销程序的衔接。在适用损害赔偿抗辩时,也应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的差异性、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等多重因素,避免机械地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标准,以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市场效率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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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使用
抗辩
商标注册滥用
商标权行使限制
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
侵权
诉讼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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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商标法使用条款之完善——以iPad商标纠纷案为视角
被引量:
6
3
作者
王莲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8,共6页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使用条款,提出对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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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iPad商标纠纷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
商标侵权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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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被引量:
22
1
作者
张鹏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27,共25页
文摘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键词
商标
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
使用
正当理由
Keywords
trademark u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f trademark rights
continuous three-year non-use
genuine use
proper reason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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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2
作者
张鹏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处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8-74,共17页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留金选[2024]42号)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利人未因侵权行为遭受实际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采纳针对赔偿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而对停止侵害的抗辩则不予支持,从而导致部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仍具排他效力,阻碍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主体进入市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较而言,日本法部分承认在提起撤销程序后被控侵权人对停止侵害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能够在规制商标权滥用与保障合理竞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可借鉴该机制,强化不使用抗辩与撤销程序的衔接。在适用损害赔偿抗辩时,也应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的差异性、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等多重因素,避免机械地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标准,以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市场效率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
不使用
抗辩
商标注册滥用
商标权行使限制
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
侵权
诉讼抗辩
Keywords
non-use defens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buse
limitations on trademark rights
three-year non-use revocation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defense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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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商标法使用条款之完善——以iPad商标纠纷案为视角
被引量:
6
3
作者
王莲峰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8,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项目编号10BFX073)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使用条款,提出对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关键词
iPad商标纠纷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
商标侵权
立法修改
Keywords
iPad trademark dispute
three years non-use of trademark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uggestions on lawmaking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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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22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我国商标法使用条款之完善——以iPad商标纠纷案为视角
王莲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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