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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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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27,共25页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使用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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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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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8-74,共17页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利人未因侵权行为遭受实际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采纳针对赔偿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而对停止侵害的抗辩则不予支持,从而导致部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仍具排他效力,阻碍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主体进入市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较而言,日本法部分承认在提起撤销程序后被控侵权人对停止侵害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能够在规制商标权滥用与保障合理竞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可借鉴该机制,强化不使用抗辩与撤销程序的衔接。在适用损害赔偿抗辩时,也应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的差异性、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等多重因素,避免机械地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标准,以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市场效率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使用抗辩 商标注册滥用 商标权行使限制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侵权 诉讼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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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法使用条款之完善——以iPad商标纠纷案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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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莲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8,共6页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使用条款,提出对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ad商标纠纷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 商标侵权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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