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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再类型化:违法收集行为规制的新策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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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蒲俊丞 潘雨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1-49,共9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侵权现象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敏感—普通”个人信息二元划分尚未凸显个人信息多元价值属性,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疏漏。《个人信息保护法》宜对个人信息再类型化,在既有规范上对个人信息类型...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侵权现象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敏感—普通”个人信息二元划分尚未凸显个人信息多元价值属性,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疏漏。《个人信息保护法》宜对个人信息再类型化,在既有规范上对个人信息类型评价要素进行再整合、再设计,对被遗漏的“重大内容”赋值进行补充,设计“首要—辅助”模式的个人信息类型评价标准。据此构建个人信息类型评价体系,依据敏感程度形成个人信息的“特别敏感—一般敏感—普通”的三层分野。分别针对其收集行为采取“严格限权”“限权+监管”“义务履行监督”的规制策略,精准治理信息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违法收集行为 个人信息类型评价 特别敏感个人信息 规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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