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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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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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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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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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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衔接制度研究”(23SKGH028)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合规专项课题“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动因、模式选择及规范优化”(ZNHG2022K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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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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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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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proceeds of crime
balancing of illegally obtained property
reshaping the rules of confis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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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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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计算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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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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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暨监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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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66-7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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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比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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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严重影响违法所得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学界主要存在净利原则、总额原则及相对总额原则之争。笼统地采取净利原则或总额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成本进行计算,只有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财物本身,才能妥当解决计算难题。违法所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应采纳相对总额原则,为实施犯罪或预备犯罪所支出的成本,应不予扣除;若犯罪支出行为具有非法性,则不应扣除;若过失犯罪支出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则应予扣除;若依靠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获利机会实施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就应将依靠这一机会实施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作为计算(减项)违法所得的扣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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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净利原则
总额原则
相对总额原则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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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gains
the principle of net profit
the principle of total
the promo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e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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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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