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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违法建设的“罪数”分析及其对规划管理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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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强
陈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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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上海交通大学机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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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规划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66-7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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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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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乡规划
物权法
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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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rban-rural planning, Property law, Illegal land occupation, Illegal construction, Illegal building, Legal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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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U981
[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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