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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冻结的程序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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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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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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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8-6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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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研究”(19BFX090)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通讯数据截取程序规制研究”(FXY2019019)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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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冻结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电子数据的冻结与涉案财物的冻结存在差异,也具有关联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冻结是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扣押刑事涉案财物之后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方式。冻结刑事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在扣押刑事电子数据载体或者封存网络用户账号之后,对可以用作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在不能收集或者不便收集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使电子数据处于不能被随意改动的状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目前冻结电子数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冻结电子数据的性质、启动程序的批准机关、适用条件和案外人的协助等方面。目前冻结电子数据存在范围不明确、审批程序存在瑕疵、非法冻结的后果与救济不明确等问题。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冻结应当明确其法定地位,明确冻结电子数据的案件范围,避免概括规定,同时还应当明确作为侦查措施的冻结电子数据和冻结的手段之间的关系,由中立机关负责审查冻结程序的启动,明确违法冻结电子数据的后果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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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冻结
电子数据
审批程序
违法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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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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