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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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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吉栋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9-67,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文章考察了德国法"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与苏俄民法"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提出《民法总则》应采取&...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文章考察了德国法"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与苏俄民法"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提出《民法总则》应采取"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民法总则》第122条应增加不法原因给付、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及知道无债务为给付三种排除事由,明确界定不当得利返还客体,区分得利人善意恶意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文章具体设计了"复合型一般条款"的法律条文并说明了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不当得利一般条款 排除事由 返还客体 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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