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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
14
1
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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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为
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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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的调查
被引量:
8
2
作者
李学武
高北陵
+8 位作者
胡峰
吴超
张华
关亚军
赖武
李毅
王轶
吴冬凌
操小兰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13年第4期263-267,共5页
目的比较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下简称"辨控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的差异。方法对2001年1月—2006年10月(第一时段)实施责任能力与2006年11月—2010年10月(第二时段)在刑事案件中实施辨控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回访调...
目的比较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下简称"辨控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的差异。方法对2001年1月—2006年10月(第一时段)实施责任能力与2006年11月—2010年10月(第二时段)在刑事案件中实施辨控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回访调查上述被鉴定人的法庭判决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调查公、检、法、司等法学界人士对司法精神鉴定相关问题的观点。结果两个时段的鉴定案件类型大致相仿,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两个时段作出的精神障碍诊断类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第二时段鉴定为正常范围辨控能力和部分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多,而完全丧失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少(P<0.05)。70.5%的法学界人士认为司法精神鉴定"评定辨控能力"有别于"评定刑事责任能力"。94.9%认为"作出精神病症对行为人作案行为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或"作出辨控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是符合要求的规范行为。结论评定辨控能力比评定责任能力更符合当前法学要求和自身学科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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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
责任
能力
辨认
和
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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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被引量:
5
3
作者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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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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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被引量:
232
4
作者
刘宪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4-142,共9页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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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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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
14
1
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文摘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关键词
行为
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能力
分类号
D915.04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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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的调查
被引量:
8
2
作者
李学武
高北陵
胡峰
吴超
张华
关亚军
赖武
李毅
王轶
吴冬凌
操小兰
机构
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心理健康实验室
苏州广济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系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
出处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13年第4期263-267,共5页
文摘
目的比较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下简称"辨控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的差异。方法对2001年1月—2006年10月(第一时段)实施责任能力与2006年11月—2010年10月(第二时段)在刑事案件中实施辨控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回访调查上述被鉴定人的法庭判决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调查公、检、法、司等法学界人士对司法精神鉴定相关问题的观点。结果两个时段的鉴定案件类型大致相仿,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两个时段作出的精神障碍诊断类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第二时段鉴定为正常范围辨控能力和部分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多,而完全丧失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少(P<0.05)。70.5%的法学界人士认为司法精神鉴定"评定辨控能力"有别于"评定刑事责任能力"。94.9%认为"作出精神病症对行为人作案行为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或"作出辨控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是符合要求的规范行为。结论评定辨控能力比评定责任能力更符合当前法学要求和自身学科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
责任
能力
辨认
和
控制能力
Keywords
forensic psychiatry
responsibility
cognitive and control ability
分类号
R749 [医药卫生—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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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被引量:
5
3
作者
陶颖
涂永前
机构
辽宁大学民生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自主武器系统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BFX209)
文摘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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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被引量:
232
4
作者
刘宪权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4-142,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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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
1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的调查
李学武
高北陵
胡峰
吴超
张华
关亚军
赖武
李毅
王轶
吴冬凌
操小兰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13
8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5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刘宪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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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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