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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转让受限股规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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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媛媛 吴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8-98,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新增类别股制度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其中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转让受限股,这一规定亟待从解释论角度展开深入研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2款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新增类别股制度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其中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转让受限股,这一规定亟待从解释论角度展开深入研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2款禁止上市公司发行转让受限股,但将公司类型扩展至上市公司有其实践需求且符合股东异质化现状,亦符合私法自治原则。章程规定的转让受限股条款应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理念、限制转让目的应具备正当性,且不得实质剥夺股东处分权。为实现转让受限股中股份自由流通与公司自治的有效平衡,应构建完善的退出机制,明确申请主体、批准机关、审查标准及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让受限股 份有限公司 类别 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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