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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占有到控制:数字财产侵害行为的竞合处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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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一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7-137,共11页
网络账号作为数字化身份,因缺乏独立经济价值,应被排除于财物范畴。以虚拟币、游戏装备等为典型的虚拟物品和以比特币、NFT等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因其排他的控制性和可流通性,应当被纳入刑法“财物”的语义射程。数字财产侵害行为在传统... 网络账号作为数字化身份,因缺乏独立经济价值,应被排除于财物范畴。以虚拟币、游戏装备等为典型的虚拟物品和以比特币、NFT等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因其排他的控制性和可流通性,应当被纳入刑法“财物”的语义射程。数字财产侵害行为在传统占有转移理论模式下难以适配盗窃罪中“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物理性行为构造。借由“控制”这一在解释学上具有更广泛应用场景的概念,推动由“占有”到“控制”的范式转化,突破有体物对象的桎梏,将“原控制管理权限失效—新控制管理权限建立”支配力关系的转移,实质性地嵌入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框架。数据代码与数字财产呈“一体两面”的二元结构,单一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安全与财产法益,应以想象竞合处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财产 虚拟财产 占有转移 控制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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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中数据资产的占有及转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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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拥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2-175,共14页
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数据资产需能够映射现实的财产利益,继而归入财产性利益予以刑法保护。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支配方式,完全基于共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资产,以私钥作为控制支配的关键,属于凭借现实的或者实际的... 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数据资产需能够映射现实的财产利益,继而归入财产性利益予以刑法保护。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支配方式,完全基于共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资产,以私钥作为控制支配的关键,属于凭借现实的或者实际的“力”对其进行直接控制的事实占有;包括私有链和联盟链在内的数据资产,其实质与基于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中心化数据资产并无质异,均属于凭借相应的网络社区规则、制度等规范性要素进行间接控制的规范占有。数据资产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转移占有,其在财产犯罪中占有转移的标准具体表现为:对于已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数据资产,要体现出实际的财产损害;对于非法生成的数据资产,该部分数据资产所映射的现实财产利益已显现出被侵害的状态或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区块链 事实占有 规范占有 占有转移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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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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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宝华 《中小学管理》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7-28,共2页
学校、教师一般采取没收学生手机的办法来加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管理,这引发了很多问题。认为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不具有正当性;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没有违反民法和教育法律,没有侵犯学生的通讯自由权;学校没收的学生手机属于临时... 学校、教师一般采取没收学生手机的办法来加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管理,这引发了很多问题。认为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不具有正当性;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没有违反民法和教育法律,没有侵犯学生的通讯自由权;学校没收的学生手机属于临时占有,没有最终处置权。建议学校制定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与家长签订手机管理协议;教师以身作则,不在学生面前使用手机;学校没收学生手机后,应当着学生面将手机封存,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并妥善保管,及时返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法制 学生手机管理 通讯自由权 最终处置权 占有转移 手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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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抵押贷款立法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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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长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35-38,共4页
本文拟就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立法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抵押贷款立法中质权和抵押权的分离与合并纵观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一般是将质权和抵押权区分开来,分别规定在其民法的物权编中... 本文拟就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立法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抵押贷款立法中质权和抵押权的分离与合并纵观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一般是将质权和抵押权区分开来,分别规定在其民法的物权编中,如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即采用此立法例。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一般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享有就担保财产的变价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贷款担保 抵押权人 转移占有 法律问题 重复抵押 质权 债务人 抵押财产 立法例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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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视角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重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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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艳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3-113,共11页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对象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要重构其行为结构。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和对狭义财物的盗窃一样,仍应符合盗窃罪“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基本取财模式。在侵害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占有转移是通过排除原占有者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占有进而建立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新占有来实现的,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纯的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处分行为为核心要件,转移占有并非其必要要件。对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无意识处分因不具有处分意思而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处分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应按照处分对象同一性的规则去处理,满足同一性规则的才可能认定处分意思的存在;对于处分行为相对方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占有转移 处分行为 处分对象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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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规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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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52,共16页
“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 “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占有转移”与“财产损失”两种视角下“数额较大”认定的理论方案。基于整体财产保护理念的以客观实质损失作为认定基准的方案,存在忽视我国刑法不同条款对“数额性后果”表述上的差异、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以偏概全、不能妥适处理轻微实施盗窃的出罪等问题。相对而言,立足个别财产保护思想、以占有转移数额为基础,同时考虑主观指向数额的方案凸显了主观要件对不法和责任的制约,能周延地应对各种案型,值得肯定。该方案的具体规则是:先确定基础性数额即占有转移的财物价值“较大”,以此作为数额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观要件指向的数额,各数额均需达到“较大”,最终的“数额较大”,是经此多种数额共同认定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盗窃罪 数额较大 占有转移数额 主观指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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