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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缺乏目的性变形的使用权能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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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2-31,共20页
针对知识产权对象的各种"使用"行为,并非均落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只规制"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为避免使用权能的扩大化,应以"知识产权概念的目的"为标尺,对其进行&... 针对知识产权对象的各种"使用"行为,并非均落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只规制"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为避免使用权能的扩大化,应以"知识产权概念的目的"为标尺,对其进行"目的性变形"。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为目的,故只有与之相关的使用才具有知识产权法意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为"客观使用",而非"主观使用",并以"功能性使用"与"传播性使用"为构成要件。功能性使用,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为"新知识"这一基本特征,其含义为:根据"新知识"自身具有的属性,对"新知识"本身进行运用,从而使行为人获得市场利益。传播性使用,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作用为"传播权"这一基本特征,其含义为:此种使用包含或涉及以再现"新知识"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传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使用权能 客观使用 功能使用 传播使用 定牌加工 合理使用 外观设计 转化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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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权风险与法律应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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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德忠 张云蔚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8-86,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的来源、使用和输出均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故其在训练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阶段均存在侵权风险。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无法适用于大规模训练数据获取和使用情形,合理使用条款虽涉及特定情形下的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的来源、使用和输出均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故其在训练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阶段均存在侵权风险。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无法适用于大规模训练数据获取和使用情形,合理使用条款虽涉及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豁免例外,但并未对训练数据行为本身进行有效规制。“三步检验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各要素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裁量规则。域外“转化性使用”标准虽可资借鉴,但其标准的具体考量因素亟待甄别。有必要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及其配套措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而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合理使用 转化性使用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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