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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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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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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北京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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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俊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1,123,共6页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要契合改革目的,依法推进、系统安排,将其管辖范围主要限定在"跨地区""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内。在条件成熟时,可统筹考虑成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改革初衷的机制,合理平衡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管辖 北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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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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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0-147,共18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限制性框架 法律定位 管理体制 布局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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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检察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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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东 秦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5-48,共14页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完整、设点布局不合理的体制问题,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不统一、办案机制不适配、机构衔接不顺畅的机制问题,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的法制问题。应以理顺管理体制为基础,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新型综合派出检察院,构建三层级的组织体系,因地制宜进行设点布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关键,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归口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以健全相关法制为保障,明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行政区划检察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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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集中管辖:理论逻辑、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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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东 秦鹏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1-102,共12页
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属地管辖体制和以案件性质分而审之的审判机制在应对环境资源案件时具有诸多弊端,催生了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为旨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区域和依托法院为标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可... 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属地管辖体制和以案件性质分而审之的审判机制在应对环境资源案件时具有诸多弊端,催生了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为旨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区域和依托法院为标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可以归纳为9种实践类型,每种类型集中管辖的区域范围、依托法院和案件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从逻辑上看,现有实践类型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跨区划度不够、管理权责存疑、设点布局失衡等体制问题,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概念不明晰、归口审理范围不统一、司法主体协作不顺畅等机制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等法制问题。应当依托海事、铁路运输、林区、矿区、农垦、油田等传统专门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并在规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设立跨度合理、权责规范、布局科学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区域(流域)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基于环境利益交互性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深化公、检、法机关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推进环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行政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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