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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缘起、经验与实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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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鑫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6-122,共7页
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为解决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官员任免高度地方化和地方有关机关不当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司法地方化的现实难题。同时,正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 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为解决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官员任免高度地方化和地方有关机关不当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司法地方化的现实难题。同时,正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一样,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也应当有所依凭。从当前来看,其不仅有国内实践的有益探索和英国、法国、美国和德国等域外司法区划体制改革的先进经验作为保证,还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撑。由此,面对挑战与机遇,事权合理分配原则和适度规模原则的坚持、司法区划的适度重置、多种跨行政区划模式的探索和司法人员选任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成为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司法机关设置 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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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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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0-147,共18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限制性框架 法律定位 管理体制 布局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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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跨行政区划设置:解决跨域公共问题的第三种思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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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建昌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46-51,共6页
政府部门跨行政区划设置能够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前提下,改进区域政府联盟存在的不足问题,形成统一的决策执行体制以有效应对区域公共问题。在当前中国政府体制下,上级政府分权模式、下级政府授权模式和上下级政府合意模式三种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跨行政区划设置能够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前提下,改进区域政府联盟存在的不足问题,形成统一的决策执行体制以有效应对区域公共问题。在当前中国政府体制下,上级政府分权模式、下级政府授权模式和上下级政府合意模式三种政府部门跨行政区划设置模式中上下级政府合意模式是最佳选择,在借鉴美国特区政府和公共管理局运作经验后,如何协调政府部门跨行政区划与其他政府关系是保证其高效运作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政府部门 设置模式 府际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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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中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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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双敏 杨磊 杨振杰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7-24,共8页
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必然涉及到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变革。世界各国因政体和国情不同,其司法事权划分和经费保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总的来看,单一制国家通常采用单轨制即中央集权模式,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分级保障模式。其中,... 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必然涉及到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变革。世界各国因政体和国情不同,其司法事权划分和经费保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总的来看,单一制国家通常采用单轨制即中央集权模式,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分级保障模式。其中,俄罗斯实行高度集中于联邦政府的司法事权划分体制,即所有法院经费都来自中央财政,联邦主体仅负责本地治安法院的支出责任;美国实行联邦法院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保障,州法院经费主要由州财政统一保障的体制;荷兰司法经费保障采用的是成本收益测算模式。各国经验对中国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启示,我国改革应遵循应保尽保、共同上级保障、央地共同承担、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率以及注重案件成本测算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司法改革 事权划分 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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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检视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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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维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34-144,共11页
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 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保障与司法层面的统一协作。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出: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公益损害制度化的北京模式;省内、省际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上级协调协同治理与同级省际之间协商并举的青海模式。这些改革实践提供了现代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智慧,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成熟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因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立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层级设置不清的困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管辖权仍具属地性,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力、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相关保障不足、调查取证存有环境困境;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够细化、诉讼程序存在滞后性、败诉责任承担不明确,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着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既对已有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与实践探索予以了高度肯定,又对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从提供高质量法治供给服务公益诉讼、破除管辖属地性以理顺检法关系、破除调查取证阻力推动公益诉讼、完善公益诉讼程序以增强实效性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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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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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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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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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全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1-95,共5页
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质是案件管辖问题,核心是"跨",产生原因是案件的跨行政区划自然属性和超越地方司法承载力的行政属性。郑州铁路检察系统为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提供了典范。我们应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qu... 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质是案件管辖问题,核心是"跨",产生原因是案件的跨行政区划自然属性和超越地方司法承载力的行政属性。郑州铁路检察系统为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提供了典范。我们应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两点论",坚持司法权的中央事权性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正确行使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管辖 跨行政区划 公益诉讼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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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北京探索 被引量:2
8
作者 闫俊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1,123,共6页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要契合改革目的,依法推进、系统安排,将其管辖范围主要限定在"跨地区""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内。在条件成熟时,可统筹考虑成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改革初衷的机制,合理平衡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管辖 北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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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调拨发行基金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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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万兴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47-48,共2页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调拨发行基金 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广安市中心支行 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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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
10
作者 张晖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23-26,共4页
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它既可以保证监察权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免受地方的干扰,也可以保持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他们与行政官员合谋串通。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借鉴这条成功经验,... 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它既可以保证监察权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免受地方的干扰,也可以保持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他们与行政官员合谋串通。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借鉴这条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纪检、司法、军队系统的有利条件,吸收相关方面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监督、调查和审理三大职能部门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来实现监察委员会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发挥监察权的最大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 跨行政区划 管辖 历史经验 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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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技术提升跨域环境司法效能的应然逻辑与实现理路:以区块链技术为视角 被引量:2
11
作者 吴应甲 《中国软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66-74,共9页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行政司法体制分割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跨域环境司法成为常态。目前,跨域环境司法存在结构性失衡、系统性困境和规范性不足等诸多局限,而区块链技术的多中心机制、分布式记录、信任创造、防篡改以及共识机制等优势,使其...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行政司法体制分割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跨域环境司法成为常态。目前,跨域环境司法存在结构性失衡、系统性困境和规范性不足等诸多局限,而区块链技术的多中心机制、分布式记录、信任创造、防篡改以及共识机制等优势,使其能够适用于多主体、跨区域写入的司法应用场景,恰好契合跨域环境司法的天然属性、提升跨域环境案件的司法效能和优化跨域司法的职权配置。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完善环境司法存证制度、赋能智慧环境审判、提升环境诉讼服务质效、优化环境两法衔接程序和提升环境司法协作效能。区块链技术驱动跨域环境司法的发展前景,应当是以司法区块链联盟为基础打造跨域环境合作平台、以跨域环境类案为先导引领区块链技术平台建设和以人工智能发展为契机助力区块链环境司法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兴技术 区块链 跨行政区划 环境司法 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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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集中管辖:理论逻辑、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明东 秦鹏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1-102,共12页
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属地管辖体制和以案件性质分而审之的审判机制在应对环境资源案件时具有诸多弊端,催生了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为旨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区域和依托法院为标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可... 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属地管辖体制和以案件性质分而审之的审判机制在应对环境资源案件时具有诸多弊端,催生了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为旨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区域和依托法院为标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可以归纳为9种实践类型,每种类型集中管辖的区域范围、依托法院和案件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从逻辑上看,现有实践类型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跨区划度不够、管理权责存疑、设点布局失衡等体制问题,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概念不明晰、归口审理范围不统一、司法主体协作不顺畅等机制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等法制问题。应当依托海事、铁路运输、林区、矿区、农垦、油田等传统专门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并在规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设立跨度合理、权责规范、布局科学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区域(流域)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基于环境利益交互性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深化公、检、法机关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推进环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跨行政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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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检察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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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东 秦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5-48,共14页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完整、设点布局不合理的体制问题,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不统一、办案机制不适配、机构衔接不顺畅的机制问题,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的法制问题。应以理顺管理体制为基础,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新型综合派出检察院,构建三层级的组织体系,因地制宜进行设点布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关键,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归口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以健全相关法制为保障,明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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