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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被引量:
3
1
作者
边永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7-33,共7页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对这一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重要的阐释,为我们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上游国家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是永存的,在范围上不限于环境损害。仲裁庭的这些结论,对于作为中印跨界河流上游的我国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跨界河流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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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跨界河流利用
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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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被引量:
3
1
作者
边永民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7-33,共7页
文摘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对这一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重要的阐释,为我们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上游国家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是永存的,在范围上不限于环境损害。仲裁庭的这些结论,对于作为中印跨界河流上游的我国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跨界河流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
关键词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跨界河流利用
国际河流
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X197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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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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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边永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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