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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界水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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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珺 葛勇平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5-91,共7页
跨界水资源开发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损害,有必要引入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缺乏全球层面关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普遍性多边条约的背景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作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性多边条约,为很多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跨界水资源开发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损害,有必要引入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缺乏全球层面关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普遍性多边条约的背景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作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性多边条约,为很多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并影响了很多与环境保护及公众参与相关的国际协定等规范性文件。当前,跨界水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制对象覆盖全球,内容逐渐丰富,部分规范缺陷得到弥补。跨界水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法律内涵包括国家确保义务、注意义务、程序性义务和持续性义务。为落实4项义务,在水资源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批准、实施、监督过程中,应该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履约能力、强化行为导向确保善意履行、突出目标导向确保切实履行、注重过程导向确保恒常履行;中国应依据国情,切实履行跨界水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水资源开发 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法律内涵 履行路径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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