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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谢洪武超期拘留案”国家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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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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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省级机关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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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3年第z1期96-9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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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广西贵港市湛江镇大成村人谢洪武,因被怀疑捡了"反动传单",从1974年7月起,被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无故拘留关押在该公安局的水均唐看守所达28年零6个月,2002年10月30日才获得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和正常公民身份.由于长期关押,谢洪武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从一个精明干练的汉子变成了一个虚弱无力、精神衰竭、失语失忆的残疾人.因为谢洪武被拘和超期关押已构成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无偿代理此案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谢洪武提出申请,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玉林市公安局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玉林市公安局接到赔偿请求后认为应该赔偿,且赔偿数额合情合理合法.①而这笔赔偿金,仅仅是对谢洪武被公安机关超期拘留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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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
惩罚性
超期拘留
国家侵权
受害人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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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261.41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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