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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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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坚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4年第6期22-29,共8页
"两高"新司法解释不再以军用、非军用作为划分枪支、弹药的标准,而是采用动力性质的标准,有利于统一理解刑法中枪支、弹药的含义及适用其量刑标准。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 "两高"新司法解释不再以军用、非军用作为划分枪支、弹药的标准,而是采用动力性质的标准,有利于统一理解刑法中枪支、弹药的含义及适用其量刑标准。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帮助转移走私枪支、弹药的资金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情况,准确认定为走私枪支、弹药罪的共犯或洗钱罪。对于同一批枪支、弹药而言,行为人走私后再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仍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论处。如果有的批次系走私进(出)境,有的批次与走私环节无关而系单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则应当分别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武器、弹药罪 司法解释 枪支弹药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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