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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对功能主义的分散式继受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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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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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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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7-12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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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研究”(项目号2020PJC044)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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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统一对待各类可以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在担保物权的登记方面,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在担保物权的顺位方面,构建统一的涵盖所有担保物权类型的顺位规则;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努力使取回权向优先受偿权靠拢。分散式继受的优势是易于接受,但弊端是忽视了两个重点领域的规范整合,分别是购置融资担保领域与权利担保领域。为实现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在购置融资担保领域应进一步弱化取回权,做到所有权保留、直租型融资租赁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体系化适用;在权利担保领域,应尽力实现登记型权利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范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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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分散式继受
购置融资担保
权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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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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