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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责任转质之证立及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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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旭
赵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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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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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69-7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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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能否成立应视质押物的类型而定,转质权应依附于原质权,同时应建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责任转质的具体构建上,要将"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与"质物是可替代物"作为责任转质的构成条件;同时,要赋予出质人清偿对象选择权以及当质物损坏时直接向转质权人追偿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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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担保法
责任转质制度
质押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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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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