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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事诉讼中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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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庄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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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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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1-12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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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GJ2022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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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究其原因,存在财产性数据属性不明、数据财产权权利定位不清和权利价值评估方式不明确等内部因素限制,以及制度衔接不协调、司法供给不到位等外部因素影响。综观域外相关制度,数据财产化是主流趋势,围绕数据价值周期,以传统财产权模式保障财产性数据权益符合我国国情。由此,首先,在制度层面,应从数据类型、权利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机制,并通过提升强制措施的针对性、细化电子数据内容审查要求等方式强化对电子数据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同时落实好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工作。其次,在司法层面,通过完善网络警察的选举考核标准、探索运用前沿技术等方式,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性数据的司法保障能力。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及赔偿追索程序等规范,以保障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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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
财产性数据
数据财产权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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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proceedings
property-related data
data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al enha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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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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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双层法益结构下数据的财产犯罪归责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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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哲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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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早稻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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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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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609022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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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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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财产性利益
数据内容层
财产损害
阻挡层法益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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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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