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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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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鄂川 《上海保险》 1999年第10期41-41,共1页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关键词 财产保险利益 投保人 利益范围 保险 保险 法律上承认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财产 合同无效 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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