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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刑罚中的“迁”、“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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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杰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1期87-94,108,共9页
我国秦汉的迁徒刑罚包括迁徙边郡、免宫就国或归本郡、謫戍、谪徙和迁虏等不同的惩治手段,它虽然和后代的流刑属于同一刑种,但是其地位和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秦汉的迁徙未被冽入正刑,处罚程度轻于重徒刑,有关的法规很不完善。从其历史... 我国秦汉的迁徒刑罚包括迁徙边郡、免宫就国或归本郡、謫戍、谪徙和迁虏等不同的惩治手段,它虽然和后代的流刑属于同一刑种,但是其地位和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秦汉的迁徙未被冽入正刑,处罚程度轻于重徒刑,有关的法规很不完善。从其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来看,我国封建社会在秦汉时代确立巩固,奴隶制下的主刑——肉刑不适应新生产关系的需要而被废除,而流刑得以发展推广,逐步填补了刑法体系中出现的空缺。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其内容逐渐完善,终于在北朝隋唐时期列入常用的“五刑”,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主要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谪徙 迁虏 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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