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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被引量:
4
1
作者
隋彭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09-118,共10页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益债权。由于买受人行使承认形成权,试用买卖从预约转化为本约(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前后衔接。在试用买卖,可发生现实交付,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场合,于转化为本约的同时实现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从债权转化为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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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约
本约
试用买卖
随意条件
承认形成权
用益债权
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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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合同法》有关试用买卖规定的完善
被引量:
1
2
作者
吴志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35-39,共5页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在170条和171条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仅涉及试用期间和试用买卖效果的规定,对于承认、标的物风险负担、试用期间的法律后果及其试用费用承担等方面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并完善。
关键词
试用买卖
试用
条款
试用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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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新类型消费纠纷,《民法典》维权有据
3
作者
张兆利
《湖南农业》
2022年第6期50-51,共2页
一、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咨询】节假日期间,某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试用期间不产生任何费用。刘女士选择了一款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10天。试用期届满...
一、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咨询】节假日期间,某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试用期间不产生任何费用。刘女士选择了一款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10天。试用期届满,刘女士如果对化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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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宣传海报
试用
期限
试用买卖
消费纠纷
试用
期间
体验消费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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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
被引量:
5
4
作者
俞梦睿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6-120,共5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并将其纳入"经营者的义务"一章,置于"三包"制度之后。这种安排涉及对这项制度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的理解,值得斟酌。通过辨析该制度与相关的试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并将其纳入"经营者的义务"一章,置于"三包"制度之后。这种安排涉及对这项制度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的理解,值得斟酌。通过辨析该制度与相关的试用买卖制度、产品质量"三包"制度的区别,可以看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在基本属性上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与延伸,应重新界定这一制度的立法定位,将其调整到"消费者的权利"一章,以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体系;同时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增添相关内容,以完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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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试用买卖
制度
“三包”制度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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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被引量:
4
1
作者
隋彭生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09-118,共10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用益债权原论"(项目编号:08JHQ0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摘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益债权。由于买受人行使承认形成权,试用买卖从预约转化为本约(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前后衔接。在试用买卖,可发生现实交付,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场合,于转化为本约的同时实现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从债权转化为自物权。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试用买卖
随意条件
承认形成权
用益债权
简易交付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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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合同法》有关试用买卖规定的完善
被引量:
1
2
作者
吴志忠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35-39,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分则的完善与我国典型合同立法的体系性研究>(批准号:08CFX020)
文摘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在170条和171条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仅涉及试用期间和试用买卖效果的规定,对于承认、标的物风险负担、试用期间的法律后果及其试用费用承担等方面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并完善。
关键词
试用买卖
试用
条款
试用
期间
Keywords
sales transaction on trial use
sales contract with entry-into-force condition
trial articles
trial period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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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新类型消费纠纷,《民法典》维权有据
3
作者
张兆利
机构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出处
《湖南农业》
2022年第6期50-51,共2页
文摘
一、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咨询】节假日期间,某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试用期间不产生任何费用。刘女士选择了一款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10天。试用期届满,刘女士如果对化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返还吗?
关键词
《民法典》
宣传海报
试用
期限
试用买卖
消费纠纷
试用
期间
体验消费
维权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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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
被引量:
5
4
作者
俞梦睿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6-120,共5页
文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并将其纳入"经营者的义务"一章,置于"三包"制度之后。这种安排涉及对这项制度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的理解,值得斟酌。通过辨析该制度与相关的试用买卖制度、产品质量"三包"制度的区别,可以看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在基本属性上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与延伸,应重新界定这一制度的立法定位,将其调整到"消费者的权利"一章,以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体系;同时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增添相关内容,以完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系架构。
关键词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试用买卖
制度
“三包”制度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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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隋彭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我国《合同法》有关试用买卖规定的完善
吴志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
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新类型消费纠纷,《民法典》维权有据
张兆利
《湖南农业》
2022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
俞梦睿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5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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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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