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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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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93,共13页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争标的转让 诉讼承继主义 当事人恒定主义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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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方式研究——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处理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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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81-88,共8页
非正当当事人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悬案。我国对非正当当事人采任意化的处理方式,打破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非正当当事人的要件属性决定了其处理方式,将非正当当事人作为诉讼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 非正当当事人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悬案。我国对非正当当事人采任意化的处理方式,打破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非正当当事人的要件属性决定了其处理方式,将非正当当事人作为诉讼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各有利弊,我国《民诉法》并未统一非正当原告与非正当被告的要件属性,违反了当事人平等原则。非正当当事人具体可类型化为自始不适格当事人与后续不适格当事人,这对修正"非正当当事人"与"非正当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有重要意义。应从"非正当当事人"的本源出发,统一非正当当事人的处理方式,可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体系化、提高诉讼效率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具体应以诉讼承继制度作为处理非正当当事人的基础,充分发挥法官阐明权并建立独立的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诉讼要件 诉讼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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