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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的客观合并之制度化障碍及其克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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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25-34,共10页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法定要件,诉的客观合并在诉讼初和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合并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诉讼初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处于规范缺位的窘境,对于诉讼中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分为程序要件与追加要...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法定要件,诉的客观合并在诉讼初和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合并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诉讼初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处于规范缺位的窘境,对于诉讼中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分为程序要件与追加要件两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追加要件的部分内容,对合并要件的规定并不完整。合并要件欠缺构成诉的客观合并之制度化的最大障碍。对其制度化障碍的克服,应立足于立法论的立场展开。诉讼初的合并,要满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标的、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院对合并的数诉同时具有管辖权三个要件。诉讼中的合并,在程序要件上应满足诉讼初合并的前两个要件,在对数诉的管辖上,法院对合并的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即可;对于追加要件,诉讼中合并应满足被告同意或原告基于同一事实追加诉讼标的两个条件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客观合并 合并要件 民事讼法 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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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及制度建构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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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3-93,共11页
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并存或处于择一状态时,允许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合并,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实现。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争议的消解,... 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并存或处于择一状态时,允许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合并,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实现。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争议的消解,一方面,需要通过研究的深化,厘清问题之所在,辨别这些问题是否为结构性障碍;另一方面,一旦明确系非结构性问题,则需要针对其中的技术问题,在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适用要件及相应的审理规则,以尽可能消除主观预备合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缺陷,使其充分发挥预备合并的正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预备性合并 选择性合并 共同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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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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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祝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0-166,共17页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86条 请求权竞合 诉的客观合并 客观预备合并 讼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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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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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泽君 蒋丽华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4期105-115,共11页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适用例外 诉的客观合并 附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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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构造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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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慧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5-122,共8页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同时,需要一并判决将来可能发生的代履行费用,由此,形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结构。通过回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独立化过程,对比合同之债的...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同时,需要一并判决将来可能发生的代履行费用,由此,形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结构。通过回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独立化过程,对比合同之债的强制履行,可将此二元结构解释为具有公法属性的、作为之债的强制履行。在程序实现层面,原告需提出对现在给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与将来给付的代履行费的合并之诉,法官需要作出生态环境修复与代履行费的顺位裁判,即首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判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与监管方案,次位的代履行费用判项需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并通过变更判决之诉解决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 债的强制履行 诉的客观合并 变更判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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