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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证据衔接——“程序二元、证据一体”衔接模型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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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媛婧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49-159,共11页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收集补证及调证规则上均与《行政诉讼法》趋同,且证明范围不仅包括合法性还包括适当性,事实审查优势明显。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对被诉行为是否经过复议不加区分,使得复议程序中所进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收集补证及调证规则上均与《行政诉讼法》趋同,且证明范围不仅包括合法性还包括适当性,事实审查优势明显。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对被诉行为是否经过复议不加区分,使得复议程序中所进行的行为没有彰显出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复议机关自我价值体验感和程序参与人对复议的信任度均不饱和,导致复议主渠道功能发挥受阻。为充分发挥复议的解纷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也为发挥诉讼的法律审查优势和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本文大胆提出了“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证据衔接机制,并从政治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三个维度予以系统证成。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构建了“程序二元、证据一体”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以期在复议与诉讼的双向奔赴中更快更好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议解纷主渠道 证据衔接 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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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相关条文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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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金贵 王志坚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8-97,共10页
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 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法配合与制约并重的理念。在程序衔接方面,应当强化"监诉协作",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制度化;监察案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是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例外;在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不同。在证据衔接方面,刑诉法应规定监察证据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案件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监察调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诉审机关有权调取。在诉权保障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辩方现有权利,时机成熟时应通过修法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健全缺席审判中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被告人的重新审理申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中心原则 监察调查 程序衔接 证据衔接 诉权保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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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沟通衔接机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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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2-119,共18页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检察从宽处罚建议之间的适用性冲突;基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阶段均存在有效沟通和衔接的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有必要在遵循职能管辖原则前提下,形成监察管辖优位、并案管辖、协作管辖机制,解决互涉案件和关联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在遵循证据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形成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同构机制,解决监察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冲突问题;在遵循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协商机制解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问题;在遵循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庭前会商等机制,解决职务犯罪审判阶段的衔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衔接 证据衔接 强制措施衔接 庭前会商机制 涉案财物处置衔接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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