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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操纵及监管实践:评述与建议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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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成虎 赵燕 李淑彪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5-44,共10页
中国证券市场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一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和水平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需要应对的许多问题都是没有先例的新问题。因此,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在反操纵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我国证... 中国证券市场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一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和水平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需要应对的许多问题都是没有先例的新问题。因此,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在反操纵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反操纵体系的可行途径和方式。本文从理论研究和体系发展建设两个方面梳理并评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监管的实践,提出改善我国反操纵行动实施成效的若干建议,主张继续加强以经济学为主体的跨学科的反操纵理论研究,注重对操纵行为的实证分析,并加快反操纵制度体系的创新步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 操纵体系 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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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侦查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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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邦俊 王小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7-105,共9页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使得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当然,这些侦查难点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因素、操纵行为人方面的因素、侦查机关方面的因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侦查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探讨应对之策,如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扩大案件来源;强化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提高专业素质;根据案件特点,确定侦查途径;不断完善侦查措施,采取多种侦查手段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侦查意识 侦查途径 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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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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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1-108,共8页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 认定标准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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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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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2-192,共11页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规制困局 兜底条款 科技监管 分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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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中若干问题比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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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肖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59-64,共6页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卖空股票 证券条例 行为认定 若干问题 卖空交易 融券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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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的刑法治理——从核查“恶意做空”证券市场行为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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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90-95,共6页
国家职能部门核查"恶意做空"证券市场的行为,显示了我国政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在此过程中,对"恶意做空"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定罪,其与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区分,这些都是依照刑法治理股市需要厘清的问题。刑... 国家职能部门核查"恶意做空"证券市场的行为,显示了我国政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在此过程中,对"恶意做空"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定罪,其与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区分,这些都是依照刑法治理股市需要厘清的问题。刑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进行刑法治理,要充分考虑股票市场正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的客观实际,坚守法治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克服刑法"过度干预"和"无为沉默"两种倾向,区分股市自然调整和"恶意做空"行为的界限,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升刑法治理水平,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做空机制 恶意做空 操纵证券市场 罪刑法定 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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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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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 1996年第12期58-58,共1页
11.1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11.4 国务院证券委主任周正庆指出,证券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有利于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存量资产... 11.1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11.4 国务院证券委主任周正庆指出,证券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有利于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存量资产流动创造了条件。 11.5 央行加紧组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决定批准一批金融性公司为筹集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资金发行此种债券,专款专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证监会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主要表现 资源配置效率 中国证券市场 经营机制 直接融资渠道 资产负债结构 资产流动 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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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预防证券从业人员犯罪的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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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9-11,共3页
众所周知,证券和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管理不善,... 众所周知,证券和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管理不善,也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同时还可能引发各类证券犯罪,影响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应该看到,时下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证券犯罪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和证券从业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操纵证券市场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表现最为突出。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应当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加强必要的理论研究,以积累预防和打击证券犯罪的经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本文仅就证券从业人员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我们应具有的一些对策谈点探讨性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从业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犯罪 证券公司 表现形式 犯罪行为 对策 客户帐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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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刑法适用——以“刑法解释的保守性”为立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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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5-60,共6页
股市的"恶意做空"行为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恶意做空"的叙述并不构成严谨的刑法判断,以此为名,严打股市"恶意做空"行为,易引发公众对市场经济"法治理性"的忧... 股市的"恶意做空"行为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恶意做空"的叙述并不构成严谨的刑法判断,以此为名,严打股市"恶意做空"行为,易引发公众对市场经济"法治理性"的忧虑:股市其他"恶意做空"行为1是否必然要入刑?如果"恶意做空"行为关涉犯罪,又当如何准确适用刑法?疑惑产生的背后实质是刑法解释学之争在股市中的隐现。形式解释论主张法律漏洞必须立法填补,反对将其他"恶意做空"行为入刑;而实质解释论则主张用实质的标准对股市"恶意做空"行为出入罪。基于对哲理根基、现实检视、规范视角的反思,刑法解释保守性命题在对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刑法适用上具有明显合理性,能有效区分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谋求刑法善治,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依"法"引领资本市场新常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做空 保守解释 操纵证券市场 刑法适用 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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